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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万大友与张立兵、殷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友,张立兵,殷小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1-2号原告:万大友。委托代理人:罗杰、乐胜然,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兵。被告:殷小兰。原告万大友诉被告张立兵、殷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大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保全费2061元,合计5023元,由原告万大友负担。审 判 长  阳 春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