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乐光与中国石化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光,中国石化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刘乐光,居民。被告:中国石化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刘乐光诉被告中国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光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乐光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