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玉贤诉袁阳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贤,袁阳泉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号原告张玉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北耽车乡靳家院村人,农民。被告袁阳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北耽车乡靳家院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贤诉被告袁阳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阳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阳泉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贤撤回对被告袁阳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贤负担。审 判 长 王恩红审 判 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梁文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