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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49号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海。委托代理人梁晨欣。委托代理人张骐,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振华。委托代理人陈燕。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晨欣、张骐,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初左右,原、被告签订《德奥广告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公司广告宣传品设计、印刷服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425元,被告收款后提供设计方案,经原告确认满意后再安排印刷,如原告对设计方案不满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额退款。之后,因被告设计方案质量不高,原告不满意,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双方于2014年11月底口头协商解除了合同。被告虽答应全额退还预付款,但其一直未予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5,425元;2、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5,425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签订的《德奥广告合同书》,证明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广告宣传品设计、印刷服务,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满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已支付的预付款全额退还。2、QQ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口头协商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全部预付款。3、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5,425元。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异议,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原告进行了设计,并根据原告选定的一套设计方案做完了一整本宣传册,后期还进行了反复修改,但原告仍然要求被告继续修改,被告表示无法再按照原告的要求修改,原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答复一个月内退款,后来在原告催要退款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直接起诉到法院。现被告同意在扣除合理设计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原告,但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材料和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1月左右,原、被告签订《德奥广告合同书》一份(编号为XXXXXXXXXXX)。双方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为原告提供广告宣传品设计、印刷服务;被告服务范围包括画册设计(16P)、画册印刷(210mm×285mm,5,000册);合同单价为6.17元/册,印数为5,000册,总价30,850元,该费用包括设计费、排版费、印刷费、上海地区送货费、增值税发票税金,最终页数以实际定稿页数为准,如有增减,设计费按照600元/P标准核算,印刷费按照0.26元/P核算;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50%预付款,即15,425元,待项目完成,原告在收到余款正式发票(增值税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后,开始为原告设计方案,被告将提供2套不同风格的方案供原告选择,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满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已支付的预付款全额退还;在履行过程中,如因被告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工作,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5,425元。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通过QQ进行联系,原告询问被告何时可以退款,被告表示具体日期要问财务。2014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通过QQ向被告催促退款,被告表示这个月之内会到账。因被告一直未予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经协商已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了《德奥广告合同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德奥广告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已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全额退还原告已付预付款。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提供设计方案,并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修改,还做完一整本宣传册,故应扣除合理设计费后返还余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满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预付款,而被告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对设计方案进行认可,且被告主张扣除设计费并无合同依据,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QQ往来记录,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退款要求一直是予以确认的,也从未提出过扣款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15,42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退还预付款的时间并未作约定,根据QQ往来记录,被告在原告明确提出退款要求后承诺在2014年12月底前退还,被告未按承诺时间退还,显属过错,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预付款15,425元;二、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42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被告上海德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剑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