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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朱建文、高小娥、陈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朱建文,高小娥,陈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负责人陈德智,主任。被申请人朱建文。被申请人高小娥。被申请人陈开荣。申请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朱建文、高小娥、陈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建文、高小娥、陈开荣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提供了自有资金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建文、高小娥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建文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的六处房产,以上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80万元为限。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开荣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