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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波、李平英、李吉国、周光地与福州东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李平英,李吉国,周光地,福州东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李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李平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李吉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周光地,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柯祥春,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筠,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州东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李平英、李吉国、周光地与被告福州东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清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李平英、李吉国、周光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波、李平英、李吉国、周光地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碧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