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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时孝廷与张望、李璇、张荣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孝廷,张望,李璇,张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211���申请执行人时孝廷。被执行人张望。被执行人李璇。被执行人张荣全,徐州市云龙区铁刹新村9号楼1单元702室。申请执行人时孝廷与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5884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荣全有银行存款100628元,其中9064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时孝廷,另9988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荣全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铁刹街4号9-1-702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本院暂时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张望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望、李璇、张荣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行员侍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