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831号原告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姜×,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