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831号原告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姜×,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