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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沙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樊秀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沙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樊秀堤,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建军,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代表人孙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秀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秀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秀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秀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为490元,由原告樊秀堤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耿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朝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