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小华与史翠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华,史翠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周小华。委托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翠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33号。负责人林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芳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华与被告史翠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