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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旋文与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旋文,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旋文,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忠。委托代理人:林莉娴、汤佳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李旋文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李旋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李旋文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旋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赵志实审判员  叶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