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田某某,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申请人王某某因其与被申请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田某某承包经营的凌海市采石场经营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万元。并以曹某所有的保时捷凯宴轿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曹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时捷凯宴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侯 禹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