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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甘彬与陈雪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琴,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彬。上诉人陈雪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公安局联芳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簿》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琴自2013年8月22日迁至沙坪坝区联芳所六段南方香榭里小区30号附1号19-1居住,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