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武军,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