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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福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福坤,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宁福坤,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厚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福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在商丘市睢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阳劳人字(2015)02号裁决书未生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立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宁福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