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芳、姚阳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国芳,姚阳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南新街12号。法定代表人周高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农民,住镇安县西口回族镇岭沟村三组。被告姚阳学,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农民,住镇安县西口回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芳、姚阳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