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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承军与孙永波、王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军,孙永波,王继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徐承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永波,城镇居民。被告王继红,城镇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皞罡,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承军与被告孙永波、王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