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海根申请曾少文、杜智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根,曾少文,杜智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根,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理人:高火珍(系申请执行人刘海根妻子),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少文,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智娟,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执字第194-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少文、杜智娟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少文、杜智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少文、杜智娟在金融机构存款1029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