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家云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宋家云,户籍地址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13-14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余海君,该公司副总裁。被告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86号甲。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家云因不服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6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案号为(2015)北民初字第1732号),该案的立案时间先于本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