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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凤珍与郭忠、穆龙、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珍,郭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17-2号原告白凤珍,女,回族,1979年6月5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郭忠,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白凤珍与被告郭忠、穆龙、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郭忠所有的宁A72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户。现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郭忠所有的宁A72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户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