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同振与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振,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振(刘同镇)。被执行人吕德龙。被执行人李永革。被执行人王长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振(刘同镇)与被执行人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