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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同振与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振,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振(刘同镇)。被执行人吕德龙。被执行人李永革。被执行人王长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振(刘同镇)与被执行人吕德龙、李永革、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