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宗霖、张超与被上诉人魏想其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霖,张超,魏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霖,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想,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宗霖、张超因与被上诉人魏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宗霖、张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宗霖、张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宗霖、张超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上诉人李宗霖、张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斌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