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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张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张艳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9-1号原告王培领,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艳丽,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张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领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张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培领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