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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淑芹与郑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芹,郑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张淑芹,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潘红燕,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兄。被告郑红建,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淑芹诉被告郑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红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芹撤回对被告郑红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