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五孝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生,五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五孝岩,住长春市双阳区。��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生与被执行人五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