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有谷与张晏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谷,张晏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李有谷,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晏喜,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谷诉被告张晏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有谷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