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肖青岩与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岩,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682号原告肖青岩,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青岩与被告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青岩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