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健辉、舒国庆与舒国庆、卢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辉,舒国庆,卢红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54号原告:黄健辉。被告:舒国庆。被告:卢红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辉与被告舒国庆、卢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黄健辉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