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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伞振仁、姜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伞振仁,姜雪,伞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757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伞振仁。被告姜雪。被告伞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