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伞振仁、姜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伞振仁,姜雪,伞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757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伞振仁。被告姜雪。被告伞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伞振仁、姜雪、伞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