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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本院受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乙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高西军人民陪审员  纪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