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运枝、陈荣国诉被告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吴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枝,陈荣国,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杨桂林,吴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习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运枝,女,汉族。原告陈荣国,男,汉族。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林,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525053-9被告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负责人杨桂林被告杨桂林,男,汉族。被告吴思平,女,汉族。原告王运枝、陈荣国诉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杨桂林、吴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德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枝、陈国荣、被告吴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和被告杨桂林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杨桂林、吴思平,急需流动资金,于2014年4月1日向二原告借款30万元,并以杨贵林、吴思平夫妇在习水县箐口汽车保养场的一切经营手续和大陆村龙泉组的住房6楼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被告违约至今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维护原告财产合法权益,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吴思平辩称,借款是从王运枝的丈夫处借的,他丈夫去世后二原告分得的债权是30万元,借条才转成了王运枝和陈国荣的名字。该借款包含了部分利息在内,现在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原告给被告减少部分借款。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被告杨桂林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杨桂林、吴思平因从事企业经营,需流动资金,在原告王运枝丈夫处借款70万元,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王运枝、陈荣国分得债权30万元,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将该借款转至原告名下,书写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借条给原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四被告向原告之夫借款70万元,原告之夫死亡后,经相关继承人协商,王运枝、陈荣国分得债权30万元,故王运枝可以原告身份诉讼,四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吴思平、杨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清偿原告王运枝、陈荣国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习水县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吴思平、杨桂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二审的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