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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志与汪盼水、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汪盼水,王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蒋志。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写文书、调查取证、出庭诉讼、参与调解、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汪盼水。被告王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与被告汪盼水、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于2015年5月21日因二被告住址不明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志负担。审判长 宛 燕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陈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翘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