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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马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上��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钱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等事项是否进行过协商;诉争遗产中的宅基地及房屋是如何处置的及张某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相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