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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8号罪犯孙兵,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作出(2000)黄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兵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孙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8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月19日、2008年1月21日、2011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孙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共计7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孙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孙兵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