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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13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因非医师行医被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处没收医疗器械、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嘉城绿都45幢203室内,对舒某、李某进行输液等诊疗活动,被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当场查获。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0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舒某、李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送达回执,没收物品清单,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医疗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英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