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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书江与柏乡县耿家庄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江,柏乡县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赵书江,男,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柏乡县人。被告柏乡县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连省,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赵书江与被告柏乡县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