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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高泽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泽峰,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丽丽,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泽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泽峰及其辩护人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高泽峰虚构购买吊塔、女儿看病打官司、承揽工程等事由,在本市小店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家属院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万元。骗后,赃款挥霍。2011年1月份,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骗取了苏某某的信任。后在本市杏花岭区迎春街铁路宿舍其的住处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5650元。后被告人高泽峰伙同康某(未归案)伪造了一份“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确认函”交于苏某某。骗后,赃款挥霍。2011年,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武警山西省总队的工作,骗取了巩某某等人的信任。在通过巩某某得知以上信息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先后将款项交给巩某某,巩某某按照被告人高泽峰的要求分多次在长治市和太原市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被告人8.5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泽峰为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信任,伙同康某伪造多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的文件交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骗后,赃款挥霍。2012年年底,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解决工作待遇问题,骗取了张某甲的信任。2013年3月,被害人张某甲按照被告人高泽峰的要求在本市解放路的邮政银行先后将7000元汇入被告人高泽峰的账户内。骗后,赃款挥霍。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泽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泽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泽峰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数额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数额都不相同,请法庭对诈骗数额进行详细核实。2、被告人高泽峰诈骗被害人苏某某、范某某等人时,为取得被害人信任伪造了多份公函,而参与伪造公函的同案犯康某尚未归案,康某对共同犯罪中责任的划���有影响,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高泽峰虚构购买吊塔、女儿看病打官司、承揽工程等事由,在本市小店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家属院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万元。骗后,赃款挥霍。2011年1月份,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骗取了苏某某的信任。后在本市杏花岭区迎春街铁路宿舍其的住处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5650元。后被告人高泽峰伙同康某(未归案)伪造了一份“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确认函”交于苏某某。骗后,赃款挥霍。2011年,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武警山西省总队的工作,骗取了巩某某等人的信任。在通过巩某某得知以上信息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先后将款项交给巩某某,巩某某按照被告人高泽峰的要求分多次在长治市和太原市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被告人8.5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泽峰为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信任,伙同康某伪造多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的文件交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骗后,赃款挥霍。2012年年底,被告人高泽峰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解决工作待遇问题,骗取了张某甲的信任。2013年3月,被害人张某甲按照被告人高泽峰的要求在本市解放路的邮政银行先后将7000元汇入被告人高泽峰的账户内。骗后,赃款挥霍。综上,被告人高泽峰共诈骗34.765万元,查获后,赃款未追回。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⑴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节录,高泽峰是我解放前一起共事的战友高某某的儿子。2010年开始,高泽峰到太原找到我说,他的女儿病重要做手术需用钱,我就将家里的现金5000元及我女儿存折上的12000元取出来都给了他。过了时间不长,高泽峰到���家说他女儿病故了,他要打官司需要11万元钱,过了几天我就把我工资的6万元及借我外甥女的5万元,共11万元现金在我家里交给高泽峰。后来,高泽峰又以他的另一个女儿要在大同开诊所、在北京做手术从我这拿走40余万元。高泽峰还以在山西、北京、塘沽、保定等地承揽工程为由分多次骗走我100余万元,这些钱有我的工资、我女儿的钱,还有我向老战友、老部下借的。其中向老部下张某甲借了3万元。还有一次高泽峰和一个姓秦的男子一起到我家,说他在山西省委承包了宿舍工程需要买塔吊,我给了他10万元现金。高泽峰从我这拿钱没有打过条子,只是在2013年我和他说过一次,高泽峰说有140余万元,我记得不只这么点。高泽峰以去北京买火车票不好买为由,把我的离休证原件也骗走过。直到前几天,武警总队机关有同志找我说,高泽峰用我的离休证并伪造了��队的印章在外说能给人安排工作,我才知道他一直在骗人。⑵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节录,2011年1月6日,我邻居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高泽峰是运城市垣曲县法院的院长,高泽峰叔叔王某某是武警山西总队的总队长,还说我儿子的工作高泽峰就能够帮忙办下来。通了一会话,高泽峰接过电话就给我说他的战友有很多人都在公检法系统,能够帮忙办工作,还问我想不想去山西省检察院。当时我就问高泽峰需要多少钱,他说需要4650元。第二天我在太原市万柏林的邮政银行给高泽峰的邮政卡上打了4650元。过完年以后高泽峰就让我去他家谈办工作的事,到了他家他就给我说我儿子的工作一直在办着,但还需要1000元的费用。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在他家给他送了1000元的现金。到了2011年8月份左右,高泽峰让我和他一起去康某家,康某就给了我一份确认函,我一看确认函上面的���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就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然后我就问康某这份确认函是怎么来的,康某告我是从王某某家拿的。⑶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节录,2009年我找邻居韩某某帮我的女儿范某找一个太原市中国工商银行的正式工作,我在韩某某家给了韩某某10万元,韩某某给我爱人马某某写了一个收据。大概到了2011年,韩某某打电话说工商银行的工作办不成,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的工作行不行,价钱不变,我说行。过了好长时间工作的事一直没有消息,我就向韩某某催要我的钱。在2011年4月到7月之间先后由韩某某和巩某某给了我五份印有山西省武警总队公章的通知书,这五份通知书内容就是通知我家孩子范某去山西省武警总队报到,和延长报到时间的通知书,一开始是通知到武警总队报到,后面又说是延迟报到时间。期间我还去了山西省武警总队的招待所住了几天��带的我的孩子范某去山西武警总队报到。高泽峰、原某某、巩某某来我住的招待所见了我,告诉我再等等,给了我一张通知书,让我再等,巩某某还介绍说高泽峰的叔叔是山西省武警总队的司令员,他们三个人还跟我说工作的事情肯定能办成。去太原我就去了三次,每次都是高泽峰、原某某、巩某某到我住的招待所见面,跟我说上班的事再等等,到了2011年年底我觉得我被骗了,就找韩某某要我的钱。2012年的时候韩某某先还给了我1万元,后期分两次给了我2万元,现在欠我7万元。他说是一个叫巩某某的人给我办理,去了太原武警总队招待所的时候我才知道,是韩某某找的巩某某、原某某、高泽峰给我办理工作。见了面之后,巩某某介绍是高泽峰给我孩子范某办工作的,说高泽峰原是晋南一个法院的院长,现在退休了,高泽峰叔叔是山西省武警总队的司令员,也就是���泽峰利用他叔叔王某某的关系给我孩子办理这个工作的事,巩某某还让我看了王某某的证件,但是具体是真是假我不知道。⑷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节录,2012年年底,原武警山西总队总队长王某某来我医院看病的时候,当时随同的有高泽峰、李某某等人,我们就这么认识了。认识后在闲聊的过程中,高泽峰说他是空军转业干部,现在安排在军委副主席许某某的下属身边做些事情,目前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于某某工作接触的比较多,我就给高泽峰说2013年武警山西总队已经上报了我的技术5级(相当于副军职待遇),想让高泽峰向上级领导讲一下我的情况,帮个忙,高泽峰同意给帮忙。过了几天高泽峰去医院给王某某拿药,我就给了他一份我的上报材料,当时他说过几天他和国防部长梁某某、于某某一起坐直升飞机来山西视察组建导弹基地的时候把我的事给于某某说一说。又过了几天我给他打电话询问,他说已经把我的情况向于某某主任汇报了,于某某已经批到了总政干部部,让我放心。打电话的同时他提到了办工作经费的事,当时他让我先给他账户上打4000元,并把它的账号发到我的手机上。通完电话我就给高泽峰的账户上打了4000元,过了几天高泽峰又向我要3000元的经费,我又给高泽峰的账户上打了3000元。大概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给我打电话说办我的事还需要两万元的费用,并安排李某某到我单位去拿钱,当时我就感觉不对没给他。后来我安排朋友到高泽峰的老家核实了一下他的身份,发现高泽峰是个无业人员,并且解放军总政治部就没有于某某这个人,我发现上当受骗了。之后我多次给高泽峰打电话催还钱的事,刚开始他说因为给我办事,钱已经请领导吃饭了,到后来他就直接给我说就是骗我了,就是不还钱。2、证人证言⑴张某乙的证言节录,2009年3月份左右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我的老领导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叫高泽峰的朋友,急需用钱,问我有没有3万元的现金。我就和老领导在电话上说好让高泽峰过来找我。当天10点左右,高泽峰给我打电话说要让一个叫李某某的男子过去取钱,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李某某就从我家中取走3万元现金。取完钱以后,我给老领导王某某说了一声。当时取钱的时候,我问过高泽峰要这三万元的用途,他给我说的是搞工程、跑手续的费用。据我所知他没有搞过任何工程。他口中所说的一些工程项目都是虚假的,根本就不存在。⑵韩某某的证言节录,2009年,我家邻居马某某托我给她的孩子范某找一个正式的工作,给了我10万元。9月份的一天,我和巩某某两个人闲聊的时候,说起办工作的事情。巩某某说能办理太原市中国工商银行��工作,需要8万元。随后我和巩某某去了马某某家,和马某某说了这个事并且同意之后,我先付给了巩某某7万元,我和巩某某说好,等范某报到上班那天我再把另外的1万元给他。巩某某说一个月把工作办成,我等了有一年多之后,巩某某一直没有工作的消息,之后我也多次找过他说办工作的事,他总是推脱。2011年后半年的有一天,我就跟巩某某提出,把7万元退还给我,他说银行的工作有点难办,现在有个特殊关系,能办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的工作,需要10万元。我说那得跟马某某商量一下,我俩当面就给马某某打电话,是巩某某跟马某某说的,马某某也同意。过了一段时间后,巩某某拿着一份通知书来找我,通知书上的内容是邀请范某去参观、考察工作的地方,通知书上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当时我只是看了一眼,拿到通知书后我又给了巩某某1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巩某某说去太原市办这个工作的事需要费用,我就又给了他5000元,说好等孩子报到上班那天我再把那1万给他。之后等了有一年多,又没有工作的消息了,我就找巩某某退钱,他也觉得工作办不成了,答应退钱,直到今天给我退了2万元。一开始我也不知道是谁操办工作的事,到了2012年我找巩某某退钱的时候他才告诉我,他是通过一个叫原某某的人找姓高的人办,说这个姓高的是临汾市公安局局长,这个高局长的叔叔是山西省武警总队的司令员姓王。巩某某给的通知书都在马某某那里,大概一共有四份通知书,2011年给了一份通知书,我给巩某某15000元,之后巩某某又给了我一份通知书,具体什么时候给的我记不清了,其他两份是巩某某直接给的马某某。⑶巩某某的证言节录,2011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老朋友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太原认识了一个叫高泽峰的院长,高泽峰的叔叔王某某是武警山西总队的总队长,还说高泽峰能够办下武警山西总队的工作,原某某让我看长治有没有人想去武警总队工作,他可以帮忙,一个指标需要六万元(先给4万元,上了班再给2万元)。之后我就联系了一个(范某),我就给原某某打电话,原某某告我前期需要报名费1万元,我就在长治市城北火车站给了原某某一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武警山西总队还有几个指标并让我再联系几个,我就又联系了两个(分别是申某某和吴某某),之后我就在长治市的一个邮政银行给原某某汇了2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还需要一些费用,之后原某某就给我两个账号(分别是原某某和高泽峰的账号),我就在长治市给原某某的账上分两次打了2.5万元,给高泽峰的账上打了2.5万元。到了2011年的正月初四,高��峰就给我打电话问我那几个小孩工作还办不办了,要是办的话还需要一些费用,并且说这些钱是给领导过年送礼。之后我就在长治给高泽峰的邮政银行卡上打了1万元。过完年我就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铁路宿舍找到高泽峰,高泽峰说还需要一些费用,在他家我就又给了他6000元的现金。当天刚好我的车坏了但没有那么多钱修车,我就向高泽峰拿了6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还需要一些费用,并让我来太原见一下高泽峰,之后我就来了太原先见了原某某,在原某某那我就看见申某某也在,这时我就知道了申某某也是找的原某某、高泽峰在办武警山西总队的工作。当天原某某给我俩说高泽峰办工作还需要一些费用,申某某是办两个小孩的工作再出两万元,我办的是三个小孩的工作需要再出4万元。说好之后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原某某,申国民��了太原市武警山西总队家属院的后门,我们在门口等了一会儿,高泽峰就出来了,高泽峰出来后就上了我的车上,在车上高泽峰给了我们一份王某某写的邀请函和王某某离休证的复印件,并给我们说是实实在在的在办工作,让我们放心。我们看了看邀请函和离休证复印件,之后就给了高泽峰6万元的现金和办工作的五个小孩的简历。高泽峰拿上钱和简历以后就进了武警山西总队的家属院,过了一会高泽峰出来就给我们说办工作的事领导已经知道了,并让我们放心在家耐心等通知。邀请函的大致意思是王某某委托高泽峰接待五个办工作的小孩到武警山西总队考察,邀请函上有王某某的名章。离休证就是武警山西总队原总队长王某某的离休证复印件。高泽峰没有给我们明说是哪个领导,但我们认为实际上是王某某在给五个小孩办工作。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某给我打���话说高泽峰办工作还需要1万元,之后我就去了原某某的住处(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原某某就向我和申某某说高泽峰办工作还需要2万元,并让我和申某某各出1万元。我俩就各自给了原某某1万元,原某某就转手把2万元钱给了一个叫康某的男子(当时原某某向我们介绍康某是高泽峰让过来拿钱的)。大概到了2011年6月份左右,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工作办下来了,让我去他的住处拿通知。到了原某某家,他给了我一份上班通知,并给我说让那五个小孩按通知上的时间到武警山西总队报到。到了上班时间,我和申某某就带着那几个小孩去太原报到,到了以后原某某又给了我们一份紧急通知,说武警总队忙着招收新兵,推迟上班时间。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们找到原某某谈什么时间上班的事,原某某就又给了我们一份推迟上班的通知,之后一段时间原某某陆陆续续又给了我们几份推迟上班的通知。大概是在2011年8月份左右,原某某给了我们最后一份推迟上班通知,我和申某某就感觉不对,之后我俩就商量找原某某谈办工作的事,找到原某某以后,他说高泽峰跑了,电话也关机了,也不在迎春街铁路宿舍住了,工作是办不成了。之后我和申某某就提议找武警总队的王某某谈办工作的事,原某某不让我们去找,这时我们发现确实被骗了。我多次找原某某谈退钱的事,之后我们商量好各负一半的责任,到了2013年3月5日原某某给我打了一张100600的欠条,并在2014年1月29日退还了我1万元。我通过汇款和现金一共给了原某某5.5万元;我通过汇款和现金一共给了高泽峰9.1万元。我只知道申某某给了高泽峰现金3万元,剩下的钱我就不清楚了。3、辨认笔录⑴高泽峰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巩某某”(巩某某)的经过。⑵苏某某、范某��、张某甲、巩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高泽峰的经过。4、书证⑴被告人高泽峰的邮政银行账户(尾号7486)交易明细,记载2011年1月7日,从太原后北屯支行现金转入4650元;2013年3月5日,从太原解放路支行现金转入4000元;2013年3月16日,从太原解放路支行现金转入3000元。以上书证与被害人苏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高泽峰骗取苏某某4650元、张某甲7000元的事实。⑵韩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给马某某(范某某妻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到马某某为女儿范某往太原中国银行办理上班费用10万元。⑶巩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给马某某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承诺于2013年元月底前还清为范某办工作款9万元;巩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给马某某则连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承诺于2013年2月6日下午7时前还清为范某办工作款9万元,另注明2013年10月2日已还15000元。⑷被告人高泽峰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后勤部、政治部通知5份,内容为通知范某等5人到武警山西总队报到及延期报到。⑸被告人高泽峰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身份情况。⑹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泽峰于2014年8月20日,在四川省内江市玉溪路润达招待所203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5、被告人供述节录,⑴大概是200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秦某某因为儿子找工作需要花钱想借三、五万元钱,但是我没有钱借给他,我就想到了王某某,我就和秦某某商量以我俩合伙做生意需要买塔吊的名义向王某某拿钱,过了两三天我和秦某某就找到王某某,我给王某某介绍秦某某是名技术员,现在我俩想合伙做些生意,需要买一个塔吊但是手头上没有钱。王某某问我们需要多少钱,我就告他需要10万元,当时他同意了。过了几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里拿钱,我就告给他让秦某某过去拿钱。秦某某拿上钱以后在我以前的出租屋(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铁路宿舍)把10万元给了我,我从中拿出4万元给了秦某某。剩下的钱当天下午康某和他爱人来到我家说是他岳父欠银行的钱想让我借点给他,我就给他俩拿了5万元,剩下的1万元我自己挥霍了。当时秦某某向我借钱,一是我没钱借给他,二是我自己也想弄点钱花,我就给秦某某说“你配合我演场戏,有了钱我就可以借给你”。我们以买塔吊的名义一起哄骗王某某,向王某某骗点钱花,王某某给钱后这个钱没买塔吊。秦某某陆陆续续把4万元还给了我,我就把这4万元全部挥霍了;康某没有还过。2000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由于之前向王某某骗的钱花完了,就想再找个理由向王某某骗点钱花。之后我就到他家里(太原市武警山西总队家属院)给他说我的大女儿得了肺炎,病得很严重需要做手术用钱,王某某就在他家给了我1万多元的现金。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又找到王某某说医院把我大女儿给治死了,准备和医院打官司,但是没有打官司的钱。王某某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需要10万元左右。大概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王某某就让我去他家取钱。在他家他给了我11万元现金。拿上以后,我把钱给挥霍了。大概是四、五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找到王某某给他说想和别人合伙搞一些工程(具体工程记不清了),但是手头上没有钱,王某某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需要两三万元,王某某就答应帮我拿钱。过了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联系好了,让我到他的部下张某乙那拿3万元,并把张某乙的电话给了我,让我自己联系张某乙。之后,我就给张某乙打电话说好让杨某某到张某��家去取钱,杨某某取上钱后就在我家(杏花岭区迎春街铁路宿舍2号楼五单元五层中户)把3万元给了我。这3万元我全部挥霍了。1998年至今我向王某某共骗了一百万元左右。每次都是以接一些工程(国防工程、天津塘沽蔬菜大棚、高速公路、北京地铁等)。朋友借钱、家里人生病等理由哄骗老人,向王某某骗点钱花。王某某有的时候是给我现金,有时是把钱转到我的邮政银行或工商银行的卡上,有时是让我到他的部下、朋友那拿钱。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平时生活上的费用都是向王某某骗取的。我也没打算向他还钱。⑵2011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朋友吕某在北京办事的时候,在一次闲聊中,吕某说他邻居苏某某的儿子苏某在太原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看我能不能帮忙找一个正式的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我给吕某说我叔王某某是山西武警总队的总队长,他的部下有很多人都在公检法部门里,能够帮忙。我告诉吕某办工作需要费用4650元,当着我的面吕某给苏某某打了个电话说明了帮助办工作的事,到了第二天吕某就给了我5000元现金,并说这些钱是苏某某给汇过来的。我过后回到太原,几天后苏某某就到我家找我问询办工作的事情。我告诉老苏,工作一直在办着,但还需要1000元的费用,第二天苏某某就在我家又给了我1000元的现金。之后苏某某隔段时间就问我办工作的事情,为了敷衍他,我就安排康某刻了一枚省检察院的公章,起草了一份确认函。盖上章以后我就把确认函给了苏某某,并让他按确认函上的时间到省检察院报到。事实上我也一直没有给他办工作,他给的钱我也全部挥霍了。我出三百元给康某让他刻章和写确认函的用意,也就是弄个假的应付一下苏某某。事实上没有给苏某某孩子办工作。⑶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以前的朋友原某某说他老家有几个孩子想在山西武警总队找个工作,我就答应了,告诉他我叔父王某某是原山西武警总队总队长,可以找他帮帮忙。办工作大概需要30万人民币,只要钱到位了,工作就能办到,原某某就让我直接给他老乡申某某,巩某某办理小孩工作的事情。之后,我就让申国民和巩某某准备办工作的钱,大概过了半个多月,巩某某和申某某从长治开的车来太原找到老原和我,之后我们在武警山西总队后门的路上见了面,我上了巩某某的车,巩、申、原,还有我四个人在车上,巩某某将16万现金和孩子的简历给了原某某,原某某顺手转交给了我。我拿上现金和孩子的简历一个人走进武警总队大院里随便溜了一圈,回来骗他们说,我把16万现金和孩子的简历都给了王某某,其实我就没有见王某某。我把钱和简历都藏在我的衣服里之后,我们就各自分开了。至始至终我都没有把钱和简历给过王某某。简历我已退给申某某,巩某某他们,钱我自己挥霍了。过了一段时间,巩某某和申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孩子的事情办得怎么样,催了我好几次,我为了拖延时间,我就骗上王某某的离休证并骗王某某写一份邀请函,我就把这些东西给了老巩和申某某并告诉他们在家等待,王某某一直在尽心为孩子办工作的事。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催我办孩子工作的事,我就安排康某刻了一枚武警总队政治部的章,并让康某起草了一份孩子上班的通知书,康某刻完章后并在通知书上盖了章,并把通知书给了巩某某和申某某,说已经录取了,告诉他们到时间了让孩子来报到。又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催报到的事,我就用同样的方式让康某刻了几枚山西武警总队的印章,并让康某起草了几份确认函和通知书并加盖了公章给���巩某某和申某某。每次刻章的费用都是我出的,每刻一枚章我都给康某三,四百元。⑷我是2012年年底,在武警总队医院认识张某甲的,认识之后,在闲谈的过程中,我给张某甲说,自己是空军的转业干部,和于某某在一块工作,他现在在总政上班,可以帮忙解决张某甲的待遇问题,之后张某甲就给我说武警总队已经上报他的工作待遇的事,想让我帮他给上级领导说一说。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张某甲打电话问我他的事办得怎样,我就告诉他过一段时间,国防部梁某某和于某某一起来山西视察导弹基地,他们来到太原我陪同,视察过程中把他的事给于某某说一说。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工作待遇问题,我就给他说,他的事情于某某主任已经知道了。并且已经批准了,接着我给张某甲说需要一些费用。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发到了张某甲的手机上。��天张某甲就给我打了4000元。又过了几天我给张某甲说还需要一点费用,他就又给我打了3000元。其实就没有于某某这个人,我胡说了一个名字,我就编了个理由骗了张某甲7000元钱。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泽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泽峰对被害人王某某的诈骗数额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数额都不相同,请法庭对诈骗数额进行详细核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泽峰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5万元,是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认可的事实及诈骗数额予以指控,本院支持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关于辩护人所提参与伪造公函的同案犯康某尚未归案,康某对共同犯罪中责任的划分有影响,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实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是被告人高泽峰,同案犯康某是否归案,对被告人高泽峰的量刑无实质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泽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泽峰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季丽清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王与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