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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铁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季维秀、卢云生、韩凤与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维秀,卢云生,韩凤,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铁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季维秀,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卢云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韩凤,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担保人:赵田,住临沂市兰山区。担保人:于庆花(担保人赵田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于庆花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