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铁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季维秀、卢云生、韩凤与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维秀,卢云生,韩凤,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铁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季维秀,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卢云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韩凤,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担保人:赵田,住临沂市兰山区。担保人:于庆花(担保人赵田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于庆花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