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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敏池申请执行马宏奎拖欠车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池,马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赵敏池被执行人:马宏奎赵敏池申请执行马宏奎拖欠车款纠纷一案,(2004)清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0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宏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宏奎之妻张香梅名下的存款43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