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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昌景与郓城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昌景,郓城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石昌景,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帮龙,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昌景与被执行人郓城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现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