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喜诉殷齐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喜,殷齐坤,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齐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王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审 判 员 叶兰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