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冯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00号原告邱某某,女,194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