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同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关剑锋。被告周XX。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关剑锋、被告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01年冬季,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举行婚礼。2002年5月10日,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生育一子周XX。2004年5月24日,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经常吵架,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李XX起诉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周XX由被告周XX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意面包车价值10000元、三栋节能温室价值暂定200000元);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共同承担债务20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周XX辩称:被告周XX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周XX,要求原告李XX给付10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民意面包车一台价值10000元。三栋节能温室及看护房是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借钱建的,但是以周X的名字签订的合同,现在价值500000元,债务203000元就是建大棚欠的钱,被告周XX要大棚,负责偿还债务。后被告周XX又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和原告李XX生活10多年了,孩子也很大了,有感情。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0日,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生育一子周XX。2004年5月24日,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登记结婚。被告周XX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同意离婚,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不同意离婚。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自2013年12月分居。上述查明事实,有结婚证二册、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四份、采摘园区棚室建设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借据复印件一份、判决书二份、生效证明书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附卷佐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XX诉称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被告周XX先同意离婚,后又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采纳被告周XX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原告李XX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与被告周XX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红东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