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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丙恩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丙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74号罪犯杨丙恩,化名杨玉成,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杨丙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杨丙恩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杨丙恩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丙恩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丙恩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服刑期间有违纪情况,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赔付,遂对其可减刑期作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丙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