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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崔书香与温绍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香,温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60号申请执行人崔书香,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温绍军,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4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绍军唐永慧夫妇银行存款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