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久州与张诚、宋莉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州,张诚,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州,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诚,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汉市。被执行人:宋莉莉,女,汉族,住广汉市。申请执行人王久州与被执行人张诚、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久州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并展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广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诚、宋莉莉支付王久州款及垫付的诉讼费用共7274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鸿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