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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荣素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住所地济南市。业主王奇,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滕飞,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素芹,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潘洪明、侯敏,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因与上诉人荣素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委托代理人滕飞、陈伟,上诉人荣素芹委托代理人潘洪明、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业主王奇提交的其与前妻高某某于2013年3月4日的离婚协议书证明,王奇系本案上诉人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的业主,高某某系案外人济南槐荫俏新娘摄影流行馆的业主。上诉人荣素芹入职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业时王奇与高某某已经离异,荣素芹提交的2013年7、8、9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的转账人系“高某某”,且荣素芹陈述的工作地点与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营业地址不一致。据此,原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荣素芹为济南槐荫施华诺婚纱摄影馆提供劳动,还是为案外人济南槐荫俏新娘摄影流行馆提供劳动,由哪家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并接受该用工单位管理等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建军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