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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法定代表人:王丹。被执行人:郭旭。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旭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243号裁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