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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华与林孙富、徐煜元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林孙富,徐煜元,福州闽富达船务有限公司,福州海迅达船务有限公司,高芳,南京富元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6号原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孙富,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徐煜元,男,回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闽富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0层01室0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居春。被告福州海迅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0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煜元。被告高芳,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南京富元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村。法定代表人:林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林孙富、徐煜元、高芳、福州闽富达船务有限公司、福州海迅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富元达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名下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南路340号宏杰花园*幢*单元(榕房权证RZ字第××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作为担保,并承诺若诉讼保全有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造成的的财产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林孙富、徐煜元、高芳、福州闽富达船务有限公司、福州海迅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富元达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王华名下所有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南路340号宏杰花园*幢*单元的房产(榕房权证RZ字第××号);三、查封、冻结原告王华、担保人吴海岚共有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远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