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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宫某、杜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宫某,杜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某,城镇居民。被告宫某,城镇居民。被告杜某,城镇居民。被告宫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杜某、宫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自